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引起了法律关注,其中刷量行为成为了热门话题。很多人对刷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疑问。刷量行为通常指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社交平台(如微博、抖音、小红书、快手等)的点赞、转发、评论数量,或者在直播间进行虚假互动,提升人气。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本视频中,我们将全面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刷量”和“虚假信息”的定义:
刷量行为:无论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提高社交平台的互动量,还是通过直播间挂人气等手段提升虚假人气,都可以称为刷量行为。本视频不区分具体的刷量方式,统称为刷量。
虚假信息:虚假信息指的是误导公众或误传事实的内容。它包括正向虚假信息和负面虚假信息。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虚假信息并不仅仅取决于刷量行为本身,而是要看具体的信息内容。如果刷量行为产生的虚假信息是正向的(如通过刷量提高某商品或人物的名气),而非负面的(如恶意诽谤、造谣等),则很难构成违法行为。
201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诽谤司法解释》对虚假信息的认定有明确规定。该解释指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主要是针对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段和平台。而对于正向的虚假信息,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构成刑事犯罪。因此,若刷量行为产生的是正向虚假信息,例如通过刷量提升某商品的销量或某人物的关注度,而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通常不能认定为违法。
对于刷量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
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刷量行为进行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会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并未明确指出刷量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另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并不直接涉及刷量行为。即使获得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所有形式的互联网行为,尤其是刷量这一非实际交易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明确的禁止类行为,并且明确指出“负面类行为”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未经合法批准的经营行为。但刷量行为是否符合这一罪名的认定,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司法解释,如果判断刷量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逐级上报,不能由基层司法机关直接定罪处罚。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基于罪行法定原则,任何行为若不能明确构成犯罪,就不应当以刑法追究。因此,刷量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类为“非法经营”,尤其是正向刷量,通常不会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素。
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行为的通知(2022年29号文件)。该文件主要关注的是诽谤、造谣等负面虚假信息的传播,特别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恶意信息传播行为。
然而,该秘密文件并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任何文件要成为刑事判决依据,必须是公开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司法机构批准的法律文件。因此,2022年29号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刷量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没有实际恶意或违法目的的情况下,单纯的刷量行为并不符合该文件的适用范围。
正向刷量行为并不会侵犯市场秩序或其他合法权益,更多的是各平台的商业利益问题。例如,通过刷量提升某商品或某人物的影响力,可能对竞争对手造成一定影响,但并不会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难以认定为犯罪。与其说它扰乱市场秩序,不如说它是在商业竞争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竞争力,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属于平台规则的范畴,而非刑法打击的目标。
综合上述分析,刷量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在没有涉及负面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正向刷量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尽管个别司法机关可能会尝试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判决,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因此,刷量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法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刷量行为本质上属于平台运营和商业规则的范畴,法律未明确规定刷量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对其定罪应谨慎,不能过度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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